本法通过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权益保障调节国家在投资、法律法规、经济立法和鼓励投资之间的关系。
本法制订目的是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吸引物资与资金、引进先进设备、工艺与管理经验并加以有效利用;为投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透明和自由地使用、拥有和支配投资;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投资合作规则。
本法不适用于国家预算和政府担保下的投资活动,也不适用于非商业组织的投资。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主要概念
本法律中使用的主要概念有:
一、投资
指所有的物权形式(除自用财产,或与销售未加工商品动有关的投资活动),包括据投资者依法所拥有、和为获取利润(收入)和(或)取得其它重要成果对项目投入的资金、证券、生产工艺设备和知识产权;
二、投资者
指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外国投资者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是指:
-外国、以国家授权机关为代表的国内行政区;
-国际组织;
-外国法人;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四、本国投资者
指非外国投资者,在塔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投资活动
指投资者为获取利润(收入)和(或)取得其它重要成果投入生产或其它用途的行为。
六、再投资
指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活动所得利润作为投入的行为。
七、投资争议
指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与国家机关、机关官员以及其它投资参与方之间的争议。
八、国家授权机关
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投资领域的机关。
九、国家实物赠送
指作为固定资产或用地,国家无偿提供给法人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和资金。
第二章 投资立法依据
一、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立法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而定,包括本法律、塔法律法规和塔认可的国际法法规。
二、如本法和塔承认的国际法相抵触,则遵循国际法准则。
第三章 投资形式和种类
一、投资形式包括:
-不动产;
-证券;
-知识产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在其方面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种类:
-公民,非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和其它机构从事的私营投资行为;
-国家机关、执行机关、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利用预算和非预算基金、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从事的国家投资活动;
-外国公民、法人、国家、国际金融机构和无国籍人所从事的外来投资活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法人与外国共同从事的投资活动。
第二部分投资和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四章 投资者权益平等保障
国家保障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权利,投资者不因国籍、民族、语言、性别、种族、信仰、经营地点、籍贯或投资来源国而受到歧视。
第五章 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法律保障
一、本法和其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规及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无条件的权益保护。
二、如投资法发生修改和补充,投资者有权在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本条款不适用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及有关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精神和道德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三、投资者有权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因国家机关颁布与塔吉克斯坦法律条文不相适应的法规及机关官员的不法行为(消极行为)带来的损害提出赔偿。
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投资者与国家授权机构所签合同的有效性,除非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章 保障外国投资者调动权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代表和工作人员,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调动,塔吉克斯坦法律另行规定的禁止逗留区域除外。
第七章 保障收入支配权
1、投资者有权: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开设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和(或)外币账号存入和支配所得收入和其它资金;
-完税及缴纳其它应缴费用之后,可自行支配所得利润。
2、投资者和外国工作人员有权将合法投资和经营中所得外币收入和工资汇出境外。
3、当因非投资者过错而造成投资终止时,投资者有权获得至投资终止时属于自己投资及与投资相关货币收入或者等值商品的补偿。
第八章 外汇
1、投资者完税后有权将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它货币,同样可认购其它外币用于支付塔吉克斯共和国境外业务。
2、投资者的外汇业务应符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
3、为防止非法收入合法化,依照有关法规将对投资者汇出和汇入塔吉克斯坦的外汇进行限定。
第九章 国家机关对投资者经营的公开原则
1、国家机关的正式通知和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颁布。
2.保证投资者自由了解有关法人、章程、不动产登记注册以及办理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除外。
第十章 国家权利机构不得干涉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国家权利机构不得干涉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保障投资者财产被国有化与征用的权利
1、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个人财产因社会需求而被征用,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征用)补偿。
被征用财产的价值评估可诉诸于法院。被征用者有权在事件平息后要求返还保存下来的财产,如被拒绝可向法院提起申诉。
2、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有关国有财产国有化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因国有化所造成损失,国家应依法赔偿。
3、被国有化和被征用的投资财产,其赔偿额度应依据市场价格而定,并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以自由兑换货币进行。
4、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的投资财产,其赔偿额度可由投资者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提出申诉,也可提交双方认可的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第十二章 在有保险合约保证的情况下投资者拥有转让权
当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并有保险合约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国外国家授权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支付保款,或上述投资权益转让给国外授权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时,只有当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投资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其转让权才予以承认。
第十三章 投资责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吸引外资的侨民和非侨民不承担相关责任,法律规定的责任除外。
第十四章 保障投资者将财产和信息带出境外的权利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投资者有权在终止投资后将其首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的财产和以公文格式或电子媒介记录的信息自由(对此无须配额、许可证和其它措施来限制其对外经营)带出塔吉克斯坦境外。
第十五章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有关投资者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均受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六章投资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1、对于投资者取得土地、其它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利,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
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与项目相关的建筑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其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和条件转与投资者。
3、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租赁权。
第十七章投资者的再投资保障
1、纳税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在塔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
2、再投资时,投资者仍然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利保护、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国家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支持政策
第十八章国家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支持目的
1、国家支持投资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发展经济和促进投资,利用现代化的工艺和设备创新生产,创建新的工作岗位,保护环境和卫生,以及为支持投资业而提供优惠政策。
2、国家对投资者的支持政策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制订。
3、国家授权机关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执行以下职能:
-保证政府机关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
-准备和宣传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投资资源、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及投资条件等信息;
-编写改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环境的建议;
-执行有助于促进投资、支持和保护在塔投资者的其它职能。
4、国家授权机关应一视同仁保障和推动投资者利益的服务,不得干涉其生产、财务活动,对于吸引投资的国际招标必须公开和透明。
第十九章 投资优惠
1、投资的优惠政策如下:
-税收优惠;
-关税优惠;
-给予国家资助。
2、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和海关法典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
3、国家资助程序及种类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界定。
第四部分对投资者的要求
第二十章 遵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时应遵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章 投资者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和塔吉克斯坦承认的相关国际法则界定投资者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雇工关系。
第五部分结论
第二十二章 投资争议的解决
1、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须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若双方未签有合同,投资争议应由投资者召开会议协商解决。
2、如双方按合同仍无法解决投资争议,则将争议提交双方均同意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以及国际仲裁法庭并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章 违反本法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章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失效
1992年3月10日颁布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同时依法失效。
第二十五章 本法生效程序
本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5月12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