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2/07/04浏览量:985

本法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律,旨在吸引并有效利用外国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定义

本法使用了如下基本定义:

1)外国投资 — 以外国投资者对其拥有民事权的客体投入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用于经营活动的外国资本,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资产、有货币价值的产权(知识产权除外)、以及服务和信息;

2)外国投资者:

- 外国法人,包括其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 国际组织;

- 其它国家;

- 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指实施投资时定居他国者;

- 定居国外的土库曼斯坦公民;

3)外商投资企业 — 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在土境内设立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或有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参股的企业;

4)外国直接投资 — 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新建、重建的法定资本中持有、或取得不低于10%的股份(股权、存款);向设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作的资本投入;

5)投资项目 — 关于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规模和期限的报告,包括依照国家标准(规范)所编制的设计/预算文件、以及投资实施报告(商务策划书)。

优先投资项目 — 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方可实施的投资项目;

6)投资项目回收期 — 从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最初拨款之日起,直至外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累积纯利润(含折旧提成)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成为正值之时;

7)再投资 — 用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通过在土库曼斯坦投资所得的利润(收入)向在土库曼斯坦的经营性项目实施的资本投入;

8)自由经济区 — 自由经营的经济区、国家级旅游区,以及其他形式的自由经济区,其兴办程序、功能和撤销均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办理。

 

第二条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

第一款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以土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其他土库曼斯坦法规组成。

第二款 如土库曼斯坦的国际条约有其他规定,且优于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规,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三条  实施外国投资的形式

外国投资可通过下述形式实施:

1)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参股企业;

2)设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获取现有企业的所有权;

3)取得动产和不动产,土库曼斯坦法律限制民事流传的情况除外;

4)提供外国借款和放贷;

5)取得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产权和非产权。

 

第二章  外国投资政策及实施机制

 

第四条  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政策

土库曼斯坦内阁及其授权机构(下称:授权机构)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吸引外国投资政策、协调投资活动,以及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投资促进工作。

 

第五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的职能

土库曼斯坦内阁负责:

1)制订和实施土库曼斯坦国际投资合作政策;

2)制订和保障国家实施吸引外国投资计划;

3)确定吸引外资的优先项目、领域和地区,以及审批优先投资项目的实施;

4)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拟定和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协议进行监督;

5)履行其他与吸引外资相关的职能。

 

第六条  授权机构的职能

授权机构负责:

1)制订和实施旨在推行国家政策、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土库曼斯坦经济的措施;

2)协调外资领域的活动,建立国家与商界的有效伙伴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部门、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

3)建立和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筹备和实施进度的资料库,包括国家参股项目,也包括利用外国贷款和赠款项目;

4)组织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鉴定和注册;

5)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及咨询服务,以及向其提供必要的实际帮助;

6)对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履行投资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7)对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国资金的过程进行跟踪;研究国际资本市场并制订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的建议;

8)向土库曼斯坦内阁提出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进展,以及减少投资风险和行政壁垒的建议;

9)采取措施保证土库曼斯坦履行应遵循的国际条约义务,采取措施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0)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部门、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执行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11)履行其他有关吸引外资、支持和保护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者的职能。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鉴定和注册

第一款 外国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国家鉴定,内容包括地震、防火、防爆、环保、卫生等;

第二款 外国投资项目的鉴定和注册,及对其它形式外国投资进行的统计核算,均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的法律待遇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待遇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法律待遇。国民法律待遇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支配投资利润方面享受的法律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在投资活动和支配投资利润方面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款 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法律待遇。优惠法律待遇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支配投资利润方面享受的法律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为其提供的相关待遇。

第三款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未另作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其所设立企业的规模、组织方式和资本结构。

第四款 土库曼斯坦法律如需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和(或)地域设置限制或禁忌、或对外国投资者设置其它限制,只能将其限定在维护宪法原则、保障土库曼斯坦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程度内。

第五款 如因土库曼斯坦法律修改而带来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导致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待遇恶化,则外国投资注册时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期将顺延10年;对于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法人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 在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申报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内,适用其立项之时有效的土库曼斯坦法律。本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土库曼斯坦税法。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保护宪法原则、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为目的对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的修改。

第六款 如其他国家在境内对土库曼斯坦经营实体所享有的法律待遇设限,则土库曼斯坦法律可以对其投资设置同样的限制。

 

第九条  海关优惠

第一款 对运进土库曼斯坦的以下财产免征海关税:

1)外国投资者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入、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入而运进的财产,依据其提交的清单办理免税;

2)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合同项下作为投资而运进的财产。本款第2点所涉及的财产在相关合同规定的投资项目回收期之内免征关税。

第二款 如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财产在其运进土库曼斯坦3年之内被划归国有,则应按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缴纳关税和滞纳金。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涉及的财产免征通关手续费。

 

第十条  外国投资的税收调节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事宜,包括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通则办理。

 

第十一条  其它外国投资促进措施

第一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有权出口自产产品(含工程、服务)和进口自需产品(含工程、服务),无须办理许可证。

第二款 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视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限,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办法租赁土地。

第三款 投资项目的注册、在自由经济区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均免征注册手续费。

第四款 对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免缴下列费用:

1)咨询费和注册费;

2)交易所的合同注册费;

3)办理许可证及重新*的国家规费;

4)按土库曼斯坦法律程序和条件办理的土地租赁费;

5)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建立的预算外基金的利润提成。

第五款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自由经济区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运抵土库曼斯坦的设备和材料免征质量认证服务费。

第六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主确定销售其产品(工程、服务)的条件,国家定价的产品(工程、服务)除外。

第七款 土库曼斯坦法律可在优先投资项目、特许合同(旨在保障经济稳定增长、改善国家经济结构、巩固和扩大出口潜力、以及提高居民就业水平)等方面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它优惠,以利于土库曼斯坦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的开始和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成立、注册和注销,以及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作为个体经营者的登记和注销均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的调节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与其员工(包括非土库曼斯坦公民)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土库曼斯坦劳动法规定调节。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非土库曼斯坦籍员工合法取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货币收入,可按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办法汇出土库曼斯坦。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应:

1)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为其土库曼斯坦籍员工支付国家社会保险;

2)有权将向外国雇员或无国籍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金汇到其国籍所在国或永久居住地的相应账户。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保险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未另做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投资风险保险由其自行酌情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正当竞争准则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建厂生产某市场热销商品,随后中止其生产并向市场推出国外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签订限制其他土库曼斯坦经营实体权利的商品价格协议或者是划分销售市场协议。

 

第十七条  统计和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会计、统计和报表均按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评估

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土库曼斯坦本币作价,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

第一款 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它法规的保障。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将首次作为投资运抵土库曼斯坦、并已注册完毕的资产、文件或电子载体信息等资料,不受阻碍地(无需配额、许可证,不得对其采用非关税贸易措施)带出土库曼斯坦。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自其投资项目和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之日起,即可获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

第四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用投资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之时,可完全享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

第五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无权干涉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的经营活动。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在发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的事实后,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直接制止违法行为,但无权以发现违法行为作借口,干涉、阻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其它合法活动。

第六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的规定如与本法相悖,且有损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则被视为无效,据此而发生的行为 — 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有关规定被视为非法。

 

第二十条  土库曼斯坦签证和居留制度的保障

第一款 身为外国投资者的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士及其代表,作为投资者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其家眷,如因实施投资活动而在土库曼斯坦居留,则有权:

1)取得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由来往,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办理居留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地区除外。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代表、作为投资者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的代表、自由经济区项目建设和运营期赴土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入境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均可根据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的办法加急办理。

第二款 作为外国投资者并完全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可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土库曼斯坦的永久居留权。

 

第二十一条  土库曼斯坦收入和利润的

  使用及汇出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在土境内的银行开立土库曼斯坦本币和外币的银行账户。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付清土法律规定的税款及其他债务后自由支配其在土境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包括用于不违背土库曼斯坦法律的再投资目的,还有权不受限制地将其收入、利润及其它来自先前投资活动的合法外币收入汇出土库曼斯坦,包括:

1)以利润、红利、利息及其它收入形态获取的外国投资收入;

2)用于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合同及其它交易的款项;

3)外国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盘、或其投资资产和专有知识产权被转让而取得的款项;

4)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款项。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换汇,以及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外汇汇入或汇出土库曼斯坦,均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土库曼斯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

    权利和义务转让的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土库曼斯坦民法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包括出让债权和转移债务。

第二款 如外国或该国授权的国家机关为由其担保的(保险合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土投资项目支付保金,则该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该投资项目的权利将转移到该国或该国授权机关名下(债权转让),土库曼斯坦将根据与该国同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规定视其转让为合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取信息的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获取信息。

第二款 土库曼斯坦的规范法律文本,不管任何方式,凡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的信息,均应让其知晓。在土库曼斯坦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则应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活动终止之时的外国投资返还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中止其在土库曼斯坦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中止后,在不妨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者履行对土库曼斯坦或其他债权人的义务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货币或实物形式自由撤回自己实施外国投资活动所得的资产。

第二款 在土库曼斯坦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法院的判决中止撤资。

 

第二十六条  强制没收资产的补偿

第一款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消除紧急状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疫情及其后果为目的时,方可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以收归国有或临时征用的方式进行强制性没收。

第二款 当引发征收的状况消除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要求归还其存续的财产,但其应归还已收取的资产征收补偿金(扣除因存续财产贬值而造成的损失部分)。

第三款 征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时,补偿应:

1)立即以外币形式兑现,并根据投资者意愿汇出境;

2)符合与资产被没收之时的市场价值。

第四款 被征收资产及其损失程度的评估由授权机构或独立评估师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款 有关实行资产征收的合法性、及被征收资产的损失赔偿等问题的争议,根据本法第29条的规定解决。

 

第五章  违反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的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违反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的责任

第一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的负责人如违反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实施投资活动时应遵守土库曼斯坦法律,并履行其关于投资项目的承诺。如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其筹集的资金、产权,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被用作履行保证金。

第四款 外国法人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责任

土库曼斯坦不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但由国家出具担保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实施外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通过谈判或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审理解决,或由争议双方通过仲裁解决。

 

第六章  附则(最终条款)

 

第三十条  本法的生效

第一款 本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款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992年5月19日通过生效的《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其后的所有法规及有关的修改、补充章节全部作废。

第三款 与本法相悖的土库曼斯坦法律条文均应在本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以本法为准进行调整。

 

 

土库曼斯坦总统

古尔班古雷·别尔德穆哈梅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