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中国首部《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将中国政府和人民在打击恐怖主义势力、消除恐怖主义威胁、铲除恐怖主义滋生土壤等方面决不妥协的立场态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中国智慧,也表明了中国坚决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决心。
值此新法颁行之际,12月30日下午,由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主办的《反恐法》研讨会在我校成功举行,副校长关保英、培训基地协调员王蔚、终身教授倪正茂等参加会议,培训基地建设办公室主任陈校主持会议。会上,各位教授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不同视角出发,围绕《反恐法》,就其制度评析、实践操作、国际国内反恐局势等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进行会议主旨发言。倪正茂教授通过对反恐总体形势的分析,充分肯定了《反恐法》出台的必要性,并针对《反恐法》第十九条,表达了自己对反恐扩大化趋势的隐忧。同时,倪教授认为《反恐法》的主体界定方面应该重点依据党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反恐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后续的《实施细则》尽快跟进。

章友德教授发言指出:有效反恐,首先要明确当今国内外反恐形势、反恐任务。其次,反恐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恐怖主义组织,以便精准打击。再次,依法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要求社会各专业部门、群众委员会加强反恐的能力建设。最后,章教授提出了对于在境外遭受恐怖主义组织袭击的中国公民,我国武警要怎样实现“走出去”的国际性问题。
岳平教授首先将《反恐法》定位为行政法,并充分了肯定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岳教授也提出《反恐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实施细则与之配合。有鉴于当前《反恐法》与刑事法律中的定罪量刑的冲突,实施细则需要重点考虑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多头法律主体现象在法律授权的责任义务、以及能力问题方面会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王蔚教授对《反恐法》的制定过程和背景进行解读。他提出在当前国际反恐活动的大背景下,我国《反恐法》的颁布十分及时,不仅使我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之时有法可依,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恐怖主义的态度。但是,《反恐法》的制定及实施需要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相结合,并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社会正常发展,合理限定其范围,要在不影响正常法治化治理的前提下进行。
袁胜育教授从我国《反恐法》与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角度考察,提出我国的《反恐法》在制度设计上略显宽泛。俄罗斯对于恐怖组织活动的精准性与具体性体现在其对每个恐怖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规定,这值得我国《反恐法》学习。对于通过特殊渠道、特殊技术获得信息只能用于反恐的工作上,不能滥用。应该颁布更加明确的细则,这样更有利于《反恐法》的合理实施。
倪振峰教授从法条的角度对《反恐法》进行解读,认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应该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肖光辉教授认为我们对于《反恐法》的学习应该跳出法律文本之外,看到更多制度背后的价值意义。王卫明副教授通过对查理周刊事件的分析引出他对恐怖事件的极度关注,基于规范主义的考虑,我国《反恐法》法条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其后的实施。陈颖健副教授以其金融法的视角,提出有效管控反恐融资以彻底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

关保英副校长作了总结发言,他提出,《反恐法》在整体上已具备了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的结合、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防范主义与制裁主义结合、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相结合、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表现出开放性与全球接轨的特点。在实体层面,《反恐法》表现出一般法律原则与特殊法律原则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区域责任与职能责任相结合的特点。在程序规则层面,其表现出补充程序与独立程序结合、正当程序与程序苛减结合、《反恐法》与国际反恐法结合的特点。由此提出:第一,《反恐法》的制定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属于一般法,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通过而上升为基本法则其规制效果更佳。第二,针对与其他行政法、刑法的衔接问题,《反恐法》并未具体说明,此为新法一大缺失。第三,恐怖主义既是国家的危机也是国际的危机,《反恐法》尚缺乏与国际法相关问题的衔接。(陈曦撰稿 晏晓东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