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俄罗斯颁布了俄第58号《因通过〈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安全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联邦法对部分联邦法进行修改及部分联邦法律条款失效的联邦法》,该联邦法对相关的12个俄联邦法作了补充和修改。它们是:俄联邦法第2395-1号 《地矿法》、联邦法第144号《侦调法》、联邦法第187号《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联邦法第208号 《股份公司法》、联邦法第14号 《有限责任公司法》、联邦法第160号《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过失法》、俄联邦法典《仲裁诉讼法》、联邦法第126号 《通信法》、联邦法第135号《保护竞争法》、联邦法第10号 《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及联邦法第168号《关于对〈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第12章的修改法》。现将译文报送参考。
《因通过《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联邦法对部分联邦法进行修改及部分联邦法律条款失效的联邦法》
2008年4月2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8年4月16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对1992年2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395-1号《地矿法》(1995年3月3日 第27号联邦法版本)(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2年,第16号,第834页;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第10号,第823页;1999年,第7号,第879页;2000年,第2号,第141页;2001年,第21号,第2061页;第33号,第3429页;2002年,第22号,第2026页;2003年,第23号,第2174页;2004年,第35号,第3607页;2006年,第17号,第1778页;第44号,第4538页;2007年,第27号,第3213页)作以下修改:
1) 第二章21说明校订如下:
“第二章21 联邦所属地下矿床
为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部分地下矿床归联邦所属。
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目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官方出版物上正式颁布。
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包括:
1) 储藏铀、金刚石、纯水晶(石英)原料、钇类稀土、镍、钴、钽、铌、铍、锂、 铂金类金属的地下矿床;
2)分布在一个联邦主体或数个联邦主体区内并且自2006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储藏量比照表包括的可开发的地下矿藏:
超过7000万吨的可采石油储藏;
超过50吨的金矿储藏;
超过50万吨的铜矿储藏;
3)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
4) 在开采地下矿藏时必须使用属于国防和安全部门区域内的地段。
根据本章第2条正式颁布的属于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目录,具有联邦矿产的地位,不因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变化。
在地矿资源地质研究过程中,其中包括根据特许证,由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作为地矿资源的使用者进行的地质研究,符合本章第三条要求并按照自己的鉴定发现地下矿藏,联邦政府可以决定拒绝授予其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勘探和开采地矿资源的使用权;根据特许证在该地区进行地质研究时威胁到国防和国家安全,联邦政府可以决定终止其在联邦地下矿床勘探和开采属于联邦地矿资源的权利。通过这些决定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由联邦预算向被拒绝授予使用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勘探和发现地下矿产的使用者赔偿矿产普查和评估的费用并且根据本章第5条支付的许可证的一次性费用。
本法对“外国投资者”的理解适用于1999年7月9日 联邦法第160号《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定义。本法承认由外国投资机构管理的包括在俄罗斯联邦领土注册的外国投资者。;
2) 对第22章补充以下内容:
“第22章 联邦地矿储存区的资源
为保障俄罗斯联邦未来的需求,不得开采已列入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的具有战略性和稀有的矿种。
列入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的矿床在决定不再属于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之前不得准予开采。
如果没有制定其它的联邦法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将根据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授权决定地下矿床属于和不属于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
3)在第3章1条中:
a)第6款说明校订如下:
“6),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官方出版物上正式颁布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目录,确定联邦地下矿床储存资源的资源量 ,建立地下矿床目录,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下可以授予地下矿床的使用权。
б) 对第61款的补充如下:
《61)同俄联邦主体共同编制地区普通的矿藏目录,并划分出地区所属地下矿床。
4) 对第4章第7款说明校订如下:
“7)同俄罗斯联邦共同使用本地区内国家的地矿资源,与俄罗斯联邦共同编制地区普通矿藏目录,并划分出地区所属地下矿床。
5) 对第6章第二条说明校订如下:
地下矿产可以同时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在此种情况下,勘探和开采不属于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矿产,可以在从事地下矿产地质研究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完成之后。对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勘探和开采只能在地质研究完成之后,并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才可以在该矿区勘探和开采地下矿藏。
6) 第9章说明校订如下:
“第9章 地下矿床的使用者
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它规定,企业活动的主体可以成为地下矿床的使用者,其中包括普通社团的参加者,外国公民,法人。
除俄罗斯联邦所属联邦大陆架的地下矿床及分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并延伸到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之外,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法没有进一步限制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建立的有外国投资者参加的法人参加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争或拍卖,那么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注册的法人可以成为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者,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注册,至少有5年以上开发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地矿经验,在俄罗斯联邦其注册资本中所占股份超过法定资本的50%,或俄联邦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超过50%股权的法人,可以成为俄罗斯联邦大陆架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以及分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并延伸到联邦大陆架的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矿产资源的使用者。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根据共同经营合同建立的(普通公司合同)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地位、依据产品分成协议具有连带责任义务的联合公司参股人,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
在已有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一些与开发地下资源相关的独立经营项目,必须要持有许可证, 地下资源的使用者应该持有允许其开发地下相关资源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
在开采放射性物质、有毒和其它有害废料时,地下资源的使用者应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拥有联邦机构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颁发的进行开采和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和其它有害废物工作的许可证。
开发地下矿藏的权力和义务始自于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已在国家注册授权开采地下矿床许可证的日期,—产品分成协议生效的日期。
7) 对第10章作如下说明:
“第10章 地下矿床使用权产生的基础
地下矿床使用权产生的基础是:
1)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通常是:
根据竞标和拍卖的结果对从事勘探和采矿或者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采矿实行特许证制度;
地下资源的使用者利用自有资金(含引资)为勘探和开发新发现的矿床进行地质研究时发现新的矿床,要确定发现的矿床是在联邦所属还是已列入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在此情况下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他们要补偿国家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进行普查和评估的费用;
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有毒和其它危险废物不再扩散必须将这类有害物质埋在地下深处;
2) 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其地方管理机构通常决定授予法人(使用者)地下资源短期(一年)使用权,该使用权在有效限期前终止;
3) 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和由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决定审理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申请文件;
对地下资源进行地质研究,不应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进行;
除联邦所属和列入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之外,因地下资源使用者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资)在用于勘探和开采为目的的地质研究中发现新矿,应确认在地下矿床发现新矿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授权进行勘探和开发者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应补偿在地下矿床普查和评估矿物的费用;
用于开采供饮用或者技术上保证工业项目用水的地下水;
用于修建与矿物开采无关的地下建筑设施;
用于在岩石区修建并使用石油-天然气储藏库,处理生产和消耗的废物;
用于建立特别的地质保护项目;
4) 招标和拍卖委员会决定授权在地下矿床进行勘探和开发或者在对地下资源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时实行特许证制度,联邦所属地下矿床除外;
5)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与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其地方机构共同协商决定采集矿物,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收藏资料;
6)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决定地区地下矿床普通矿藏的使用权(其中包括在地方所属地下矿床内修建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7) 地下矿床使用权的转让依照调节地矿使用关系的联邦法律确定;
8) 依据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即可生效;
9) 根据2005年7月21日联邦法第94号 《国家和市政采购商品,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订货法》,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履行签署关于对地下资源(其中包括地区)进行地质研究的国家合同.”;
8) 对第13章的修订作如下说明:
“第13章 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
通常就进行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竞标或拍卖委员会工作的内容和规则以及确定到每一块地下矿床或部分地下矿床竞标或拍卖的规则和条件作出决定:
1) 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管辖;
2) 含有普通矿藏的地下矿床或属地方所属地下矿床由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国家权利机构管辖;
3) 除本条第1和2款所示地下矿床之外的地下矿床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其地方机构管辖。
为了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确定进行竞标或拍卖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权的规则和条件时,根据主管制定和落实国家国防政策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以及(或)保障安全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提出的建议,可以依据已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参加相关的竞标和拍卖,但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所属的地下矿床以及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并延伸到俄罗斯联邦大陆架的联邦所属地下矿床除外。
本章第1条所指出的机构在进行竞标或拍卖之日30天内必须就确认地下矿床使用权竞标或拍卖的结果作出决定。
竞标或拍卖委员会由主管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者其地方机构以及俄联邦相关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组成。
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及开采计划的科技含量,矿石的提炼程度,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完成相关计划的期限,保护地下资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的有效性,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是评判竞标获胜者的基本标准。
为获得地下矿床的使用权,一次性付款的数额是该地下矿床使用权拍卖获胜者的基本标准。
在地下矿床使用权的招标中,如果只有一个参加者申报投标,据此招标条件可以授予该参加者使用地下矿床的许可证。
有关进行地下矿床使用权的招标公告应在全俄罗斯和相关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出版物上发布,自第一次公告的发布日期起,招标信息不得晚于截标日期前90天,拍卖信息的公布不得晚于拍卖前的45天。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招标或拍卖公告应包含符合本章第2条关于限制参加此类竞标和拍卖的规定。
由本章第1条规定的机构选择公布普通公告的方式。
为签订产品分成协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需要进行竞标和拍卖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
9) 对14章第5款补充如下内容:
“5) 申请者不符合为授予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权而进行竞标或拍卖条件的标准。
10) 对第16章修订说明如下:
“第16章 国家许可证制度的组织保证
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及其地方机构保证国家许可证制度的安全。
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及其地方机构:
1) 拟订向俄罗斯联邦政府呈报关于进行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的建议;
2) 拟订准予使用的地下矿床的目录,确认这些目录和准予矿区的条件,联邦所属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属地下矿床除外 ;
3) 保障国家许可证制度的运行,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属地下矿床许可证制度除外;
4) 准备对地下矿床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每一个地下矿床的条件,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属地下矿床除外。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负责对其境内地下矿床的管辖:
1) 保障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属地下矿床国家许可证制度的运行;
2) 拟订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条件;
3) 有权向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其地方机构提交关于使用地下矿床许可证制度的计划,进行 地下矿床使用权竞标和拍卖的条件以及使用地下矿床许可证条件的建议。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所授予的权限,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参与保障国家许可证制度体系的运行。
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或者管辖俄联邦主体有关地下矿床的地方机构以及由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执行权力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使用地下矿床的手续、国家注册并颁发使用地下矿床的许可证。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国家注册及颁发使用含有普通矿种地下矿床或者地区所属地下矿床(其中包括修建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许可证的程序。
为获得将放射性物质,有毒和其它危险废物埋藏到保证限定地下深度的的权力;在确认使用者在联邦所属或列入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发现矿藏的事实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地下资源使用权申请的审核程序。
进行矿产的地质研究(联邦所属地下矿床除外),开采地下饮用水或保证工业项目施工用水,修建与采矿无关的地下建筑,在岩石区修建石油-天然气储藏库,处理生产和消耗的废料,建立特别地质保护项目,授予短期内(一年内)开采地下矿区的权力,采集矿物、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收藏资料,以及因矿区的使用者利用自有资金为在以勘探和开采为目的进行的地质研究中在非联邦所属或列入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发现矿藏,在核准发现矿床事实的情况下,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协商在经济发展领域具有司法调节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确定使用权申报的审核程序。
使用地下矿床许可证制度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11)第17章:
a) 对第9条补充以下内容:
本法在没有其他法规的情况下,禁止将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权转让给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有外国投资者加入的法人团体,它们是:
1) 拥有直接或间接支配(其中包括授权管理的资产合同,普通经营团体的合同,委托合同或其它契约合同)该法人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额)的权力;
2) 有权根据合同或其它理由作出该法人接受的决定,其中包括决定企业行为的实施条件;
3) 有权任命该法人公司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б) 对第10条补充以下内容:
在特殊条件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准许将联邦所属地下矿床的使用权转让至本章第9条指出的企业行为主体。
12) 对20章的修改:
a) 对新的第3条补充如下内容:
依据本法第21章第5条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发证机构在有效期到期前终止许可证持有者在联邦所属地下矿床勘探和采矿的使用权 ”;
б) 将第3条和第4条改为第4条和第5条;
13) 对21章的修改:
а) 第3条 在“第2条”一词后面补充“和第3条”;
б) 第6条 在“第2条”一词后面补充“第3条”;
14) 第40章第2条说明修订如下:
在进行联邦所属地下矿床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时,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因在进行地质研究中发现含有矿物的矿床,根据本法第2章第5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拒绝授予勘探和开采矿藏的使用权,由管理国家地矿资源的联邦机构确定一次性支付最小金额的计算方式。使用地下资源一次性交付的最小金额相当于该法人公司进行矿藏普查和评估的费用。为使用地下资源而一次性付款的最小(最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按年平均开采能力采矿应缴税金额的10%。
第2章
对1995年8月12日联邦法第144号 《侦调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第33号,第3349页;1999年,第2号,第233页; 2000年,第1号,第8页;2001年,第13号,第1140页;2003年,第2号,第167页;第27号,第2700页;2005年,第49号,第5128页;2007年,第31号,第4008页,4011页)作如下修改:
1) 对第8章补充如下内容:
第8章、 联邦安全机构的业务分队对具有国防和国家安全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外商投资实施调查的特殊性
以确定外商投资或包括外国投资者参加的组织为目的,检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以及确认外国投资者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协议和(或)被指定需要检查的协议行为的事实,联邦安全机构执行分队有权依据本法第6章的规定实施业务调查。依据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联邦安全机构执行分队的专项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司法诉讼证明.”;
2)用一句话对第11章第2条补充“,即在本联邦法规定的其它情况下”。
第3章
对1995年 11月30日联邦法第187号《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5年,第49号,第4694页;1999年,第7号,第879页;2003年,第27号,第2700页;2004年,第35号,第3607页;2006年,第45号,第4640页)作如下修改:
1) 在第7章中
a) 对第1条修订说明如下:
大陆架区域(以下-区域)可以给予符合俄罗斯联邦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地矿法》(以下-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3条相关规定的法人.”;
б) 对第2条修订说明如下:
准予使用区域之目的:
出于评价矿层和大陆架大型油气田前景为目的大陆架地区性的地质研究;
同时普查,勘探和研究矿物资源,”;
в) 第4条和第5条失效;
г) 对第6条修订说明如下:
由适用于大陆架及在该大陆架上从事活动的联邦法规来确定给予使用矿区和矿区开发利用的程序,”;
д) 对第7条补充如下内容:
符合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3条规定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联邦相应专项计划的框架内对部分地段进行地质研究可以根据其工作情况得到联邦预算的资助.”;
2)第8章中:
а) 第4条失效;
б) 第10条失效。
第4章
1995年12月26日 联邦法第208号 《股份公司法》第84章第5款第2段(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6年,第1号, 第1页; 2006年,第2号,第172页; 2007年,第31号,第4016页)修订说明如下:
如果申明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愿意购买股票的购股人希望得到的股份数量或者申明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所规定的股份数额,在没有其他人预先自愿出价或声明出售股份的条件下,自愿和有义务出价的购买人有权从持股人声明出售的股票数量中按比例得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5章
对1998年2月8日 联邦法第14号 《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8年,第7号, 第785页)作如下修改:
1) 对第1章第3款补充如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组织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具有安全战略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章程规定的股份契约关系,对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法人组织的管理,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调节。
2) 对第24章第4条补充以下内容: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的规定凡涉及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成员间股份的分配,将股份出售给本公司的其他成员或第三方,清偿这些股份等经济活动的结果导致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组织可能控制或已经监控该公司,要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加以整治。
第6章
1999年7月9日 联邦法第160号《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9年,第28号, 第3493页)第6章第4条补充如下内容:
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机构在缔结合同时其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俄罗斯商业组织超过25%的注册资本,或有其他可能阻止此类商业组织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但合同均需依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第9-12章要求的程序得到预先批准。
第7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过失法》法典28.3章第2条(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2年,第1号, 第1页;第44号, 第4295页;2003年,第27号,第2700页,2708页,2717页;第46号,第4434页;第50号,第4847页,4855页; 2004年,第31号,第3229页;第34号,第3529页,3533页; 2005年,第1号,第9页,第13页;第10号,第763页;第13号,第1077页; 第19号,第1752页; 第27号,第2719页,第2721页;第30号,第3104页,3131页;2006年,第1号,第10页; 第10号,第1067页;第12号,第1234页;第17号,第1776页;第18号,第1907页;第19号,第2066页;第23号,第2380页;第31号,第3420页,3438页,3452页;第45号,第4641页,第50号,第5279页;第52号,第5498页;2007年,第1号,第21页,第29页;第30号,第3755页;第31号,第4007页;第41号,第4845页;第43号,第5084页)对第88款补充如下内容:
“88)在俄罗斯联邦授权履行管理外国投资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官员--本法典第19.6 和19.7章规定的行政过失,
第8章
俄罗斯联邦法典《仲裁诉讼法》第34章第2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2年,第30号,第3012页)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一词后补充“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管理政府委员会”.”;
第9章
对2003年7月7日联邦法第126号 《通信法》第21章(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3年,第28号,第2895页;2004年,第35号,第3607页;2006年,第31号,第3431页)第4款补充如下内容:
4、 为了执行联邦法规《有关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序法》,反垄断机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讯市场通信运营商的股份额超出25%.将被视为在移动通讯服务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
第10章
对2006年7月26日联邦法第135号《保护竞争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6年,第31号,第3434页)作如下修改:
1)第23章第1条第8款修订说明如下:
“8),对占有商品市场35%以上营业额的经济主体,或在该商品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实行登记注册,如果该市场的经济主体被认定居于垄断地位可借助其他的联邦法规终止其行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将对此进行登记和整顿。
27章第1条第1款“在某一商品市场占有超过35%营业额的经济主体(资料——目录簿)”一词取消。
第11章
失去效力:
1) 1998年1月8日-联邦法第10号 《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第12章(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8年,第2号,第226页);
2) 2006年10月25日 第168号联邦法《关于对“国家调整航空发展法”第12章的修改法》(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2006年,第44号,第4533页)。
第12章
1. 本联邦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2.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2章第5条和第6条的规则(本联邦法修订)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发现的矿藏,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获取特许证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和采矿以及已完成地质研究并开始勘探和采矿的使用者。
3.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号-俄罗斯联邦《地矿法》第9章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本联邦法修订),不适用于那些本法生效前已授权开采地下矿床的使用者。
4.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联邦法生效180天后确定联邦地下矿床储备资源的编制程序。
俄罗斯联邦总统 B 普京
联邦法第58号, 莫斯科, 2008年5月7日颁布